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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作者:郑强 发布时间:2009/07/23 点击数: 【字体:

乌鲁木齐在线讯(记者史传芝实习生马永萍报道)7月22日,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公民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进行了规定。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于本《通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通知》执行。《通知》相关规定即日起开始执行。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单位组织公益活动或照常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则应依照标准工时制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古尔邦节、肉孜节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按规定过这些节日的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其他劳动者在古尔邦节放假1天期间工作的,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每天工作八小时,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其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安排其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稿源:乌鲁木齐在线 TAG: 标准 加班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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