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疾控中心关于辞退多里坤•吐尔逊的决定
中心各科室及附属单位:
多里坤·吐尔逊于2003年9月进入我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由于该同志组织纪律性差,不遵守劳动纪律,多次出现无故旷工情况,经核实2004年1月-2010年9月累计旷工42天,2011年1月-3月,累计旷工56天。鉴于该同志表现,2011年3月,中心曾对其做出过“留职察看三个月”的处理。但并未引起本人足够重视,更没有积极改正,2011年4月至12月累计旷工1.5天,2012年1-6月累计旷工38天,而且于2010年6月29日和2012年6月4日分别伪造医院病假证明欺骗单位,在中心职工中造成极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严肃劳动纪律,落实相关政策精神,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可以辞退”的规定,及《自治区疾控中心职工病假事假 探亲假 休假等假期工资及劳务费管理办法》(暂行)(新疾控人字〔2003〕35号)文件第八条第四款“旷工半天扣发一个月劳务费;旷工一天扣发三个月劳务费;旷工两天扣发半年劳务费;三天以上者年度考核不合格。十五天以上者为自动离职”的规定,经中心研究决定,对多里坤·吐尔逊同志给予辞退处理。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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