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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5/15 点击数: 【字体:

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厅直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预案请从自治区卫生厅网站(http://www.xjwst.gov.cn)上下载。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科学、有效、及时防范和应对我区可能出现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认真做好监测、预检分诊和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最大程度地减少疫情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维护自治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试行)》、《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第一版)》、《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一版)》、《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试行)》、《甲型H1N1流感疫源地消毒指南(试行)》、《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甲型H1N1流感中医药预防方案(2009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流感大流行计划指南》。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治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外堵内防。提高全社会对甲型H1N1流感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对储备工作。及时了解境外甲型H1N1流感疫情趋势,掌握从疫区归国人员信息,严格疫情的各项外堵措施。在区内要加强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和早治疗。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甲型H1N1流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当好参谋,做好协调,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3)依法规范、积极应对。各地(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和完善系统、规范的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技术方案和工作制度,加强监测、预警,一旦出现疫情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科学有效进行处置。

(4)联防联控、科学处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农业、林业、检验检疫、经贸、旅游、外经贸、公安、财政、交通、外事、药监、工商、铁路、民航、宣传等部门通力合作,联防联控,有效应对甲型H1N1流感。要严密监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根据疫情特点和发展趋势,采取科学防控措施。

(5)加强宣教、动员社会参与。各级卫生部门要和宣传部门加强合作,广泛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要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加强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社会防控水平。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2.1.1组织指挥机构

为科学、有效、及时应对我区可能出现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自治区卫生厅成立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专家组。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厅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综合协调组、疾病预防控制组、医疗救治组、卫生监督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六个工作组。

2.1.2领导小组职责

(1)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拟定防控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相关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2)负责自治区卫生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制定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地(州、市)、县(市、区)卫生系统防控工作开展督导。

(3)根据区内外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发展态势,组织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4)向卫生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国内外、区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以及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情况。

(5)对各地(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和责任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专家组职责

为进一步强化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分别成立自治区卫生厅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专家组和医疗救治专家组。其职责是: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判定以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及响应终止、处置评估提出意见;承担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2.3.1医疗机构

(1)负责开展对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高危人群的监测与报告工作。

(2)负责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

(3)做好院内技术培训、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外环境。

(4)加强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治疗进展情况的报告工作。

(5)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按要求采集、保存样品,由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感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6)各级定点医院要成立院级包括中医药专家在内的医疗救治专家组,及时救治病人,开展包括中医药在内的治疗方法研究。

(7)定点医院对甲型H1N1流感病人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不得以医疗费用为由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

(8)在Ⅳ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类诊所、门诊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现符合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一版)》临床表现的病例要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立即转定点医院作进一步诊治,不得滞留病人。

(9)在Ⅳ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其他非定点医院对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的病人应及时进行诊断,发现可疑病例后,立即报告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疾预防控制机构,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用专用救护车就近送至相应定点医院,同时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

(10)做好有关卫生宣传教育和病人心理辅导工作。

2.3.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每天定时进行疫情监测、信息收集、网络直报和分析工作。

(2)负责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对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

(3)自治区级流感检测实验室实行24小时接收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疑似病例后,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采集、收集、保存、检验样品。

(4)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具备开展临床标本特异性H1N1的RT-PCR病毒核酸检测、H1N1的血清学检测和特异性H1N1的RT-PCR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标本的病毒分离等的能力,其流感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要达到国家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指导和考核;负责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6)开展与甲型H1N1流感防控与应急相关的技术研究,组织必要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药械、卫生防护用品的储备。

(7)必要时组织进行应急预防接种、预防性服药等措施。

2.3.3卫生监督机构

(1)依法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检分诊、疫情报告等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和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落实。

(2)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监测、预警、确认与报告

3.1监测

3.1.1流感样病例监测

(1)监测网络:我区2家国家级流感网络实验室、4家国家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1家自治区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构成我区流感样病例监测网络,各地(州、市)、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指定辖区内有代表性的医院参加全区流感样病例监测工作。

(2)监测内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哨点医院全年开展流感样病例的登记,采集流感样病例咽拭子标本送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与鉴定。针对当前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形势,监测哨点医院应加强中青年病例、重症病例的采样检测工作。

3.1.2不明原因肺炎监测

(1)监测网络:根据《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排查和管理工作。

(2)监测内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病例后,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方案要求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方案要求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及实验室检测工作。通过“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及时发现重症甲型H1N1病例。

3.1.3其他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的监测,发现病例异常增多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流行病学调查以确认是否存在甲型H1N1流感流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下列病例的监测和发现:两周内来自甲型H1N1流感流行国家及地区的流感样病例或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医护人员中具有典型流感症状或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发现此类病例立即采样送检并对病人进行隔离。

3.2预警

3.2.1趋势预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流感样病例的监测,随时分析疫情动态,预测发展趋势。自治区级专家组对全区的疫情及时进行分析,提出防控建议,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3.2.2预警分级

(1)蓝色预警:国际上出现大范围的流行或国内其他省市出现散发病例,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公众发出蓝色预警。

(2)黄色预警:自治区内出现单个病例或国内其他省市已经出现局部流行,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公众发出黄色预警。

(3)橙色预警:自治区内城乡社区出现聚集性病例,疫情存在扩散的趋势,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公众发出橙色预警。

(4)红色预警:自治区内出现跨县(市、区)范围的广泛流行,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公众发出红色预警。

3.2.3预警的评估与信息发布程序

(1)评估:专家组根据监测信息和本预案的规定及时评估并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意见,由领导小组确认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2)发布:公众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3.2.4变更与解除:如有关资料证明甲型H1N1流感流行的可能性发生变化,领导小组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组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预警级别或降低预警级别)。

3.3确认

自治区卫生厅接到我区首例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派出自治区专家组进行判定;我区首例确诊病例及时报告卫生部,由卫生部专家组进行最终判定并公布。后续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由自治区内各级专家组确认。各级上报的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必须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步排查。

3.4报告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试行版第一版)》定义的疑似和确诊病例时,应先报告自治区卫生厅,由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会诊,确诊为疑似病例后,于2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疾病类别选择“其它传染病”下的“甲型H1N1流感”。为加强相关疫情处理信息的报告,暂通过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事件调查处理和病例个案信息报告,报告事件类别选择“其它类传染病”下的“甲型H1N1流感”。具体报告要求为:

(1)责任报告人和报告单位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流感监测规定采集样本。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立即进行核实、调查处置、按规定开展实验室检测。

(3)接到疫情信息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疫情发生地实行专病报告管理,已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县(市、区),须以县为单位实行甲型H1N1流感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要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每日上午11:00(以下均为北京时间)前将过去24小时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发病、转归等情况汇总,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向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包括“零”病例的报告;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12:00前向自治区卫生厅报告。

4分级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4.1.1分级响应: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流行范围、扩散趋势和严重程度等,将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应急响应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1)Ⅳ级响应:国际上出现流感病毒在人际间传播并引发持续性疫情(世界卫生组织发布流感大流行四级以上警告)或国内其他省(市、区)出现散发病例。

(2)Ⅲ级响应:自治区内出现单个病例或国内其他省(市、区)已经出现局部流行。

(3)Ⅱ级响应:自治区内出现聚集性病例,疫情存在扩散的趋势。

(4)Ⅰ级响应: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4.1.2属地管理:甲型H1N1流感病例一般在属地、县级定点医院隔离治疗;重症病例经过自治区或地(州、市)级专家组会诊确认需要转院救治的,可分别转至自治区级或地(州)级定点医院救治。异常流感样病例原则上在原就诊医院单独隔离治疗。对来自疫区有暴露史或密切接触者的留验和医学观察,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预先准备留验和集中医学观察点。

4.2分级响应措施

4.2.1Ⅳ级应急响应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入24小时疫情应急值班状态。

(2)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发热呼吸道病人必须到发热门诊就诊;未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遇有发热病人应免费提供口罩并转诊,重症病人应有医护人员护送。

(3)各级医疗机构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异常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监测和日报告制度。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强化培训和应急演练。

(5)广泛开展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督导检查。

(7)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检疫、医学观察和留验工作。

4.2.2Ⅲ级应急反应

(1)病人救治和接触者处理:定点医院医务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和医学观察。自治区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医疗机构内流感样病例及候诊室其他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需佩戴口罩。对于其他密切接触者可建议佩戴口罩。

(2)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和医 TAG: 甲型 流感 通知 卫生厅 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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