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进行时|@新疆参保人员 大医院看病家门口取药即将实现
来源:掌上乌鲁木齐
到大医院看病,在家门口取药,这种服务即将实现。
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了解到,《关于做好医保药品外配电子处方流转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于10月5日印发,其中明确,该局依托全国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部署业务中台、处方流转中心等相关功能模块,建设自治区统一的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平台构建包括开方、审方、药品比价、第三方配送、结算等处方流转系统。
定点医药机构接入医保部门统一部署的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参保人员可在终端进行搜药比价操作,通过价格高低、距离远近、综合评价等因素自主选择定点零售药店,最终实现快速结算。
这里所说的电子处方,是指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使用信息系统,为患者开具的并能实现在医疗机构、患者、药品零售机构(线下和线上)和保险机构等之间存储、管理、传输、重现、保存,由药师进行审核、调配、核对,可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数字化医疗文书。
处方流转,可以理解为医院外的处方信息共享,能实现看病、购药、结算信息的互联互通,有利于让患者获得更多就医服务自主权,享受更多便利。
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期内特药、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外配电子处方流转服务机构。互联网医院要依托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执业许可并签订协议。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持外配电子处方在符合条件的特药、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纳入医保结算范围,支付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执行。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门诊、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参保患者在外配电子处方流转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配药的,参保人员仅支付按政策规定由个人负担部分,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外配电子处方流转定点零售药店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结算。
跨省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在外配电子处方流转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配药的,药品费用按照跨省异地就医管理规定直接结算,并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医疗费用清算。
据了解,今年11月底前,自治区将进行医保药品外配电子处方流转服务管理业务推广,12月底前实现深化服务应用范围要求,推进处方药品线上医保移动支付,为参保人员提供“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服务,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购药结算。(记者史传芝)
(转载网址:http://m.womob.cn/m/topic/detail2022.aspx?id=504269&db=wl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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