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卫生法律>详细内容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作者:base 发布时间:2014/06/17 点击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管理,保障信

息报告系统规范有效运行,及时准确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

息,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

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对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定本规范。

二、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

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

组织人员对本规范规定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和分

级。具体分级标准详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的技术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网络人员的指导、培

训。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

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

区内相关领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相关信息。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负责收集、核实、分析辖区内来源于其他渠

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报告范围与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

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传染病

1、鼠疫:发现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

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 周内,同一学校、

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皮肤

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

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 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 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

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高发地区10 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

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1 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 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 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2 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7、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 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 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 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8、流感: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9、流行性腮腺炎: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 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 例及以上。

21、猩红热: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2、水痘: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

及以上水痘病例。

23、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 例

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

24、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

发生本县近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5、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

毒人数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三)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 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 人

及以上的。

(四)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

3 例及以上的事件。

(五)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 例及

以上。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及以上。

(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

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

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

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 例及以上;或死亡1 例及以上。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 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

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

原因疾病3 例及以上。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

五、报告内容

(一)事件信息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

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具体内容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二)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

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

报告。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

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

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

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

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