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个人剂量委托监测工作须知

发布时间:2015/06/05 点击数: 【字体:

   

凡委托我单位开展职业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单位或个人,须完成以下工作手续后方可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1、认真填写《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委托书》(见附件1),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2、认真阅读《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承诺书》(见附件2),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3、认真填写《个人剂量监测单位及放射工作人员信息表》(见附件3)并盖章,表格内的信息须准确无误,不得有遗漏缺项。

4、委托办理人员须携带以上盖好公章的三份材料(格式和内容都不得更改,只在空白处填写相关内容)于每周二全天、周四下午(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前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860号,自治区疾控中心北京路工作区实验楼307室办理个人剂量委托监测手续(咨询电话:0991-3836992-1)。

5、个人剂量监测费用为280/人·年。

6、我单位财务帐户信息列于下表:

单位地址:

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860

邮编:

830011

账户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财务科电话:

 0991-3837866

开户银行:

农行河南路支行营业部

帐号:30-008301040007407

 

 

 

 

 

7、温馨提示:由于我单位北京路工作区财务人员只有一名,请先打电话咨询当天可否能够交上检测费后再来我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以免跑冤枉路。

 

附件1 放射工作人员人剂量监测工作委托书

 

附件2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测工作承诺书

 

附件3 个人剂量监测单位及工作人员信息表

 

         附件4 监测单位个人剂量(TLD佩戴编号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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