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入性疟疾的管理

作者:王吉亮 发布时间:2015/06/23 点击数: 【字体:

1.定义

根据《疟疾控制和消除标准》,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非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包括外来流动人口和当地居民在外地感染,返回本地后发病的病例为输入性疟疾病例。

2.判定依据

(1) 境外输入病例:在近1个月内有在国外疟疾流行区住宿、夜间停留史或既往病史。

(2) 境内输入病例:有在境内其他流行县(市、区)住宿或夜间停留史,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判断为输入病例,

①发病地为非疟疾流行县(市、区);

②在非恶性疟流行县(市、区)出现恶性疟病例;

③发病时间距进入发病地2周以内,且其感染地当年已有本地感染病例报告;

④有其他证据证明为输入性病例的。

当难以区分病例为本地感染或输入性病例时,原则上判定为本地感染病例。

3.输入性疟疾管理。

(1) 境内流动人口疟疾管理

①病例发现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病例的诊断、报告和治疗;并告知间日疟患者于次年3~4月份到就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休止期根治。

②病例发现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病例血涂片的镜检复核、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判断其可能的感染地点,并在发现病例后一周内向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疫情信息。

③病例感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报的疫情信息后,应结合当地疟疾流行情况,开展疫点调查,包括基本情况调查、病例筛查和媒介调查,并根据疫点类型和调查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疫点处置措施。

④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疟疾的预防控制工作。当发现疟疾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协助开展疫点调查与处置。

(2) 境外输入性疟疾病例管理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地州市、县市区疾控中心完成辖区内发现的境外输入性疟疾病例的通报、调查和处置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医疗机构对经确诊或临床诊断的境外输入性疟疾病例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提供同行人员(境外感染地同批返回人员)相关信息。

各级疾控机构发现境外输入性疟疾病例时,除按规定进行疫情网络直报和专报外,应及时逐级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省际间的通报及组织属地疾控中心对所有输入性疟疾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同行人员的追踪调查和健康咨询,必要时视情况对病例所在地的环境进行传播风险评估和疫点处置。

(3) 输入性疟疾病例的审核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报告的境外和境内输入性疟疾病例应进行审核;对存在争议的跨省输入性疟疾病例,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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